工伤索赔三年漫长路 法院和谐调解速维权
发布:2008-11-21 10:23 | 作者:王宁胜 黄斌 | 来源: 中国法院网 | 查看:20次
2004 年1月,刘海波开始在大余某针织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4月16日晚,刘海波在下晚班路途中被摩托车撞倒。事故发生后,刘海波经治疗花费四万余元。 2005年11月,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海波为工伤,2006年3月经赣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公司不服,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 复议,市人民政府以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了对刘海波工伤认定,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2007年6月,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认定刘海波为工伤。 公司仍不服,又提起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2007年11月,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双方未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刘海 波向大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大余某针织有限公司应向刘海波支付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5.6万 元。公司不服,向大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主审法官认为首先必须分析大余某针织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反复进 行行政复议的原因,才是解决本案为什么在长达三年里没有解决的问题。对在庭审中,公司提出刘海波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时间段内的主要抗辩理由, 主审法官认为须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甄别。
为此,主审法官认真、仔细地分析案情,反复核对事故发生的时间点,并到接警的公安 110、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刘海波治疗的医院进行核证该时间点,询问了相关的证人以查证事故发生的时间。综合了全案的事实、证据,主审法官认定刘海波发 生交通事故时是在正常下班时间段内。为使本案和谐、迅速地结案,不造成诉累,尽快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与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数次调解座谈,讲 法律、论事实、摆证据,对公司的抗辩主张,心平气和地解释。在大量的事实和充分、确凿证据面前,公司的负责人逐步转变了原有的认识,同意给予刘海波赔偿。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海波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8万元的调解协议。从立案到结案,该案只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便圆满解决。
